(2005年1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一、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中华民族的健康素质,培养适应社会、经济、文化和体育事业发展需要的高层次、应用型体育专门人才,改革和完善体育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制度,决定在我国设置体育硕士专业学位。
二、体育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是高层次、应用型体育专门人才。
三、体育硕士专业学位获得者应较好地掌握体育专业基本理论和相关学科知识,具有扎实的体育人文社会学和运动人体科学及体育教学与训练相关领域的理论基础,熟悉体育领域重大实际问题的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和发展动态,具有较强的运用现代科学理论和方法解决体育运动实际问题的能力,能够胜任体育教学、运动训练、竞赛组织和社会体育指导等领域的实际工作。
四、体育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对象一般为学士学位获得者,具有体育运动实践经验。
五、入学考试采用初试和复试相结合的办法。初试实行全国联考,复试由招生单位单独组织。入学考试着重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的考核。
六、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注重理论知识与应用能力培养紧密结合、人文精神与科学精神培养紧密结合、专业素质和综合素质培养紧密结合,突出技能培养,强调应用能力和体育素养的提高。
七、学位论文的选题应紧密结合运动技术教学、运动训练、竞赛组织及社会体育指导等实际,注重针对性、实用性,并具有一定的理论性。论文形式可为专题研究报告、典型案例分析、体育教学与训练和重大竞赛活动实施方案等。
八、课程考试合格并通过论文答辩者,授予体育硕士专业学位。
九、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由经国家批准的体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授予。
十、体育硕士专业学位证书由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