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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济南大学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郑重声明
时间:2019-12-16 作者:
考研资源网
所属栏目:
招生政策
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即将举行,广大考生复习备考已进入最后冲刺阶段。
近期,据部分考生反映,某些社会考研培训机构或个人通过网站、短信、微信或QQ发布考研辅导班招生广告,声称“与济大合作办班”、“与济大合作出版历年试题”、“提供内部命题资料”、“划定考试范围”等,更有甚者宣称可提供“真题和答案”,并做出种种虚假承诺。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学校和相关教师的声誉,干扰了学校正常的研究生招生工作秩序。为防止考生上当受骗,特做如下严正声明:
一、我校研究生招生工作在校研究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由研究生院统一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研究生招生办公室负责。我校2020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工作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切实做好相关安全保密工作,各项考务准备工作正在有序进行。同时,我校历年考研试题均不对外公布,我校也从未与任何社会机构或个人合作出版、出售历年考研试题。请广大考生切勿轻信虚假宣传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二、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禁研究生招生单位举办考研辅导班的通知》(教学厅【2004】15号)、《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考研辅导活动管理的通知》(教学【2008】1号)、《教育部关于印发<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8】5号)等文件精神,我校已通过多种渠道发布通知,现再次重申:
济南大学严禁内部任何部门和工作人员举办或参与举办招生考试辅导活动,严禁向社会培训机构提供招生考试辅导活动场所和设施,严禁委托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考试招生辅导培训、招生宣传和组织活动,严禁参与任何与考研内容有关的咨询活动,严禁组织或参与考研有关的复习资料编写、出版等活动,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百八十四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提供考试试题、答案”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21条规定,“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2015年12月27日第二次修订)第七十九条、八十条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对于有“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抄袭他人答案”、“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等行为之一的组织或个人,将由相关部门给予取消成绩、停考1至3年、罚款、拘留等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的,按作弊论处。
四、对于盗用济南大学或学校教师名义进行非法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我校将保留一切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同时,欢迎社会各界、家长及考生监督举报。
五、监督举报
研究生院电话:0531-89736986
济南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http://yz.ujn.edu.cn
附:特别警示
两高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研考等4类考试作弊属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对外发布《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对在高考、研究生考试以及司法考试等4大类“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严厉惩治考试作弊犯罪。
《解释》明确了下列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1)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等国家教育考试;(2)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录用考试;(3)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国家教师资格考试、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资产评估师资格考试、医师资格考试、执业药师职业资格考试、注册建筑师考试、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4)其他依照法律由中央或者地方主管部门以及行业组织的国家考试。
在此基础上,《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进一步规定前述规定的考试涉及的特殊类型招生、特殊技能测试、面试等考试,属于“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
根据刑法规定,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其他帮助的,即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据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社会关注度高、影响大、涉及面广。在这三类考试中组织作弊的直接规定为“情节严重”;因作弊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也明确规定为“情节严重”;另外,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以及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同样规定为“情节严重”。最高法有关负责人介绍,根据所涉考试的不同,组织考试作弊或者提供作弊器材等帮助的违法所得数额相差较大,基于严厉惩治组织考试作弊犯罪的考虑,将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也规定为“情节严重”。
此外,《解释》还明确代替考试犯罪的处理规则、考试之前被查处的组织考试作弊行为属犯罪等问题,并对“作案器材”进行了详细解释。
此司法解释自2019年9月4日起施行。
特此声明。
济南大学研究生院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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