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理学考查目标
法理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处于基础理论地位的理论学科,它是系统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从总体上来研究法和法律现实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研究法的创制和实施的一般理论,并着重研究我国社会主义法和法制的基本理论问题的理论学科。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地位。这个特殊地位就是: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又有指导意义。在整个法学体系中,它是基础理论或者说是一门导论性或绪言性的学科,既可以是学习和研究法学的入门学科,没有这一学科的知识,就难以学习和研究好其他部门法学科,又是在部门法学知识的基础上,从理论上作进一步的概括和深入的一个学科。法理学主要考察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在考察考生对基本概念的理论理解和掌握程度的基础上,侧重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法学基础知识和原理以及发现、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二、大纲变化考点解析
2017年的考试大纲中,法理学共发生了29处变化,主要变化为:
第一章绪论,增加西方主要法学流派,这一考点之前为法学法硕专有。第二节增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
第二章法的本质与特征,第一节增加西方关于"法"与"法律"的使用,法的基本特征的内容有一定调整,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中,删除了"法所体现的意志也受经济以外诸多因素的影响"这一考点,但对于考试应当影响不大。
第三章法的起源与演进,章节结构有一定调整,增加中华法系,增加法律全球化。
第四章法的作用与法的价值,删除了当代中国法律在建构和谐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增加法的价值的特征。
第五章法的渊源、效力与分类,将原有第五章第四节法律效力,并入原第八章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合为一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