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国法制史考查目标
中国法制史作为综合科考察的一部分,主要考查相关学科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基本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在考查考生对基本概念和基本理论的理解及掌握的同时,侧重考查考生运用法律语言的表达能力和综合运用法学知识和原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考生应能:
1.正确掌握和准确理解中国法制史的基本概念、特征和基本原理
2.正确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给定材料进行分析处理和正确评价。
3.结合我国法治建设的实际,综合运用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知识和原理,对我国现实法律现象和法治问题进行综合分析,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4.准确、恰当地使用法学专业术语和运用法律思维进行表达,论述有据,条理清晰,符合逻辑,文字表达通顺。
二、大纲变化考点解析
2017年的考试大纲中,法制史共发生了21处变化,主要变化为:
第一章夏商西周春秋战国法律制度,奴隶制五刑改为旧五刑,细化夏商法律制度中司法制度的监狱类型考点,刑事立法中将九刑和吕刑列为单独考点,西周司法制度调整考点名称为司法机构:大司寇,小司寇。
第二章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秦朝立法概况将云梦秦简列为独立考点,修改考点为曹魏律(《新律》);晋律(《泰始律》)。
第三章隋唐宋法律制度,删除"体例:十二篇,五百条;内容:封建制五刑正式形成,改"重罪十条"为"十恶",完善"八议"、"官当"制度。"改为体例;内容;历史影响。
第四章元明清法律制度,第一节元朝法律制度中,将蒙汉异法变为犯罪分类与量刑原则,民事立法中删除烧埋银,增加财产法律规定;契约关系;损害赔偿。司法制度中增加诉讼审判制度。第二节明朝法律制度中,立法概况中增加"教民榜文",将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和特点调整为定位量刑的主要原则和犯罪与刑罚主要特点。民事立法中增加财产所有权,增加经济立法,司法制度中增加地方司法机关,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第三节清朝法律制度,刑事立法中增加充军、刺字,司法制度增加幕友胥吏的制度。
第五章清末民初的法律制度,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移至下一章。
第六章 南京国民政府及革命根据地法律制度,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作为第一节,将原第六章中一二三节合并为一节,考点排列有一定调整。
三、大纲变化总结及复习建议
17年考试大纲法制史部分最突出的变化主要有两点,一是对章节体例上做了一定的调整,二是在元明清法律制度这一章节,增加了一些内容,如在元朝法律制度中增加财产法律规定,契约关系,损害赔偿;司法制度中增加诉讼审判制度;明朝法律制度中,立法概况中增加"教民榜文",民事立法中增加财产所有权,增加经济立法,司法制度中增加地方司法机关,明朝诉讼制度的特点;清朝法律制度,刑事立法中增加充军、刺字,司法制度增加幕友胥吏的制度。
元明清法律制度这一章节增加的内容,需要考生予以一定重视,同时,过去的重点章节,如唐朝法律制度,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制度,仍然是考试考察的重点。对于17年《考试分析》考生需要逐章逐节进行研读复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