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思维的基本内容
法治思维主要表现为价值取向和规则意识两个方面。价值取向是指个人如何看待和对待法律,规则意识是指个人如何用法律看待和对待自己。
(1)法律至上
国家或社会的所有规范中,法律是地位最高、效力最广、强制力最大的规范。法律至上尤其指宪法至上。
法律至上具体表现为法律的普遍适用性、优先适用性和不可违抗性。
①法律的普遍适用性,是指法律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对所有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②法律的优先适用性,是指当同一项社会关系同时受到多种社会规范的调整而多种社会规范又相互矛盾时,要优先考虑法律规范的适用。
③法律的不可为违抗性,是指法律必须遵守,违反法律要受到惩罚。
(2)权力制约
权力制约分为权力由法定、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四项要求。
(3)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指社会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其它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合理、平等分配和占有。一般来讲,公平正义主要包括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和救济公平。
权利公平包括三重含义:一是权利主体平等,国家对每个权利主体“不偏袒”、“非歧视”;二是想享有的权利特别是基本权利平等;三是权利保护和权利救济平等。
机会公平包括:①起点平等,即国家和社会要积极为社会成员的发展创造条件,并努力创造平等的起点;②发展平等,即社会成员的发展进步权要受到同等尊重,不断拓展社会成员的发展领域;③代际平等,即不仅要关注当代人的平等机会,还要考虑后代人的机会平等。
规则公平是指对所有人适用同一的规则和标准,不得因人而异,包括:①法律规则面前人人平等;②法律内容面前人人平等;③法律保护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不得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任何人也不会被法律排除在保护之外。
救济公平是指为权利受到侵害或处于弱势地位的公民提供的救济公平。救济公平包括:①司法救济公平,即司法要公正对待每个当事人,致力于实现司法公正;②行政救济公平,即政府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区别对待;③社会救济公平,即社会对需要救济的社会成员提供的社会救济服务要一律平等,不得厚此薄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