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纲 科目 |
2011大纲要求 |
2012大纲要求变化 |
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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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
第一节 |
刑法概述一、刑法的概念 刑法的定义、形式和特征。二、刑法的目的和任务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四、刑法与刑法学的意义 |
1. 删除“刑法的目的”; 2. 增加“刑法的机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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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
刑法的效力范围一、刑法的效力范围的概念和种类二、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确立刑法空间效力范围的学理根据: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管辖原则;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三、刑法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时间效力的概念;刑法的生效时间;刑法的失效时间;刑法的溯及力;《刑法》第12条关于刑法溯及力的规定。 |
1. 新增“刑法在中国领域内的效力”和“刑法在中国领域外的效力”; 2. 删去“刑法时间效力的概念”; |
第二章 |
第一节 |
犯罪的定义 一、犯罪的定义概述。 犯罪的定义,不同的定义反映出不同的犯罪观。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刑法》第13条规定的犯罪定义及其意义。 |
1.删去“我国《刑法》第13条规定的意义”; 2.新增“‘但书’的意义”; |
第三章 |
第一节 |
犯罪构成概述一、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构成的概念及其内容;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联系和区别;犯罪构成的意义。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 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的客观方面。三、犯罪构成的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标准的犯罪构成和派生的犯罪构成。 |
删去“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的表述,实质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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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
犯罪客观方面 一、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二、危害行为 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危害行为的分类;不作为构成犯罪的条件;纯正不作为犯与不纯正不作为犯。三、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的概念;广义的危害结果和狭义的危害结果;危害结果在刑法中的意义。四、刑法因果关系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概念;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地位:因果关系对承担刑事责任的意义。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的特点:客观性、相对性、必然性、复杂性。 不作为的因果关系。 刑法因果关系的认定:特殊情形因果关系的认定。五、犯罪的时间、地点、方法 犯罪时间、地点、方法的法律意义。 |
删去“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犯罪客观方面的主要内容;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的表述,实质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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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
犯罪主体一、犯罪主体概述 犯罪主体的概念和种类。二、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即:不满14周岁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为相对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6周岁为完全刑事责任时期,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为减轻刑事责任时期;司法解释中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的规定。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精神病人、间歇性精神病人、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的确认;醉酒的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刑事责任。四、一般主体与特殊主体五、单位犯罪主体: 单位犯罪的概念、要件、处罚。 |
未对“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四分法规定”作开展说明,实质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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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
犯罪主观方面一、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和意义;罪过;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罪过形式);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的关系。 无罪过事件:意外事件、不可抗力。二、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的概念和特征;犯罪故意的种类: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异同。三、犯罪过失 犯罪过失的概念和特征;犯罪过失的种类: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过失的区别;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四、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犯罪目的的概念,犯罪目的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犯罪动机的概念,犯罪动机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种类: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事实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分类及评价:客体错误、对象错误、手段错误、行为偏差、因果关系错误。 |
1. 删去“两种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的区别”; 2. 删去“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异同”; |
第四章 |
第二节 |
犯罪既遂一、犯罪既遂的概念和标准 犯罪既遂的概念;犯罪既遂的判定标准。二、犯罪既遂的形态 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定义及其特征。三、对既遂犯的处罚 对既遂犯,按照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处罚。 |
将“结果犯的定义及其特征”改为“实害犯的定义及其特征”; |
第五章 |
第三节 |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一、主犯及其刑事责任 主犯的概念;主犯的种类;主犯的刑事责任。二、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从犯的概念;从犯的种类;从犯的刑事责任。三、胁从犯及其刑事责任 胁从犯的概念;胁从犯的刑事责任。四、教唆犯及其刑事责任 教唆犯的概念;教唆犯的特点及其成立条件;教唆犯的刑事责任。五、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形态 |
新增“共同犯罪与犯罪预备、未遂;共同犯罪与犯罪中止”的表述,实质无变化; |
第六章 |
第二节 |
实质的一罪一、实质的一罪概念及其种类 二、继续犯 继续犯的概念;继续犯的特征;继续犯的法律后果;继续犯的处断原则。三、想象竞合犯 想象竞合犯的概念;想象竞合犯的特征;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四、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的概念;结果加重犯的特征;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
新增“继续犯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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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法定的一罪”一节: 1. 法定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 2. 结合犯:结合犯的概念;结合犯的特征;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3. 集合犯:集合犯的概念;集合犯的特征;集合犯的处断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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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
处断的一罪一、处断的一罪的概念及其种类二、连续犯 连续犯的概念;连续犯的特征;连续犯的法律后果;连续犯的处断原则。三、牵连犯 牵连犯的概念;牵连犯的特征;牵连犯的处断原则。四、吸收犯 吸收犯的概念;吸收犯的特征;吸收犯的形式;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
原第三节挪至第四节,新增“关于吸收犯的几个界限”; |
第八章 |
第二节 |
我国刑罚的种类和体系一、刑罚种类概述 刑罚的种类;学理分类:生命刑,自由刑,财产刑,资格刑;刑法中的分类:主刑,附加刑。二、我国刑罚体系的特点三、主刑 管制的概念和特征,管制的执行;拘役的概念和特征,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有期徒刑的执行;无期徒刑的概念和特征,无期徒刑的执行;死刑的概念和特征,死刑的适用及其限制性规定,死刑的执行方法。四、附加刑 罚金的概念、适用方式,罚金数额的确定,罚金刑的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内容,录0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范围与适用对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没收财产的概念,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没收财产的范围,没收财产的执行;驱逐出境的概念,驱逐出境的适用对象。 |
新增“禁止令” |
第十三章 |
第二节 |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新增“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等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以及罪数形态”; |
第十四章 |
第二节 |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放火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劫持航空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违规制造、销售枪支罪,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新增原大纲所列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同犯罪以及罪数形态”; |
第十五章 |
第二节 |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假药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伪造货币罪,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洗钱罪,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偷税罪,抗税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侵犯著作权罪,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侵犯商业秘密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新增“贷款诈骗罪”和“信用卡诈骗罪”; |
第十六章 |
第二节 |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故意伤害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雇佣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诬告陷害罪,侮辱罪,诽谤罪,刑讯逼供罪,报复陷害罪,破坏选举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时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新增“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
第十八章 |
第二节 |
本章要求掌握的内容 妨害公务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招摇撞骗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证罪,窝藏、包庇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碍收益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脱逃罪,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嫖宿幼女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毒品牟利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犯罪的概念、构成特征,认定这些犯罪专注意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 |
1. 新增“赌博罪”和“传播性病罪”; 2. 将“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更改为“污染环境罪”; |
民法 |
第一章 |
第一节 |
民法概述 一、民法的起源 二、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三、民法的渊源 四、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 五、民法的解释 六、民法的适用 |
1. 删去“民法的起源”、“我国民事立法的现状”; 2. 新增“民法与其他部门法的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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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二、公民、法人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 三、平等原则 四、自愿原则 五、等价有偿原则 六、诚实信用原则 七、公平原则 八、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九、公序良俗原则 |
删去“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受法律保护原则”、“平等原则”、“等价有偿原则”; |
第二章 |
第三节 |
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类型 三、民事权利的保护 |
增加“财产权和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绝对权和相对权;主权利和从权利;既得权和期待权”的表述,实质无变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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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
民事法律事实 一、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二、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行为。 |
删去“事件;行为”的表述,实质无变化; |
第三章 |
第一节 |
公民概述 一、公民的概念 二、公民与自然人的区别 |
全部删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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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 一、个体工商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
变更为第五节,删去“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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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
个人合伙 一、个人合伙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二、个人合伙的类型 三、个人合伙的成立 四、个人合伙的变更 五、个人合伙的责任承担 |
变更为第六节,删去“个人合伙的类型”和“个人合伙的变更”; |
第四章 |
第四节 |
其他组织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二、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三、合伙企业 |
新增“合伙企业的概念;合伙企业的类型;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合伙企业的变更;合伙企业的责任承担”的表述,实质无变化; |
第五章 |
第一节 |
民事法律行为概述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二、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
删去“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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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和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二、单务民事法律行为和双务民事法律行为 三、有偿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偿民事法律行为四、诺成性民事法律行为和实践性民事法律行为五、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和不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六、主民事法律行为和从民事法律行为 七、有因民事法律行为和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
删去“有因民事法律行为与无因民事法律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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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条件的法律特点及其种类。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期限的法律特点;期限的分类。 |
新增“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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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
无效民事行为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 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无效民事行为的特点;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二、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类型;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民事行为的区别。三、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四、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后果 |
1. 删去“无效民事行为的认定”,新增“无效民事行为的类型”; 2. 新增“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概念;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的类型”的表述,实质无变化; |
第六章 |
第三节 |
代理权及其行使一、代理权的概念二、代理权的产生 三、代理权行使的规则 代理权行使的规则;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
删去“某些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
第七章 |
第一节 |
时效概述一、时效的概念二、时效制度的意义三、时效的种类 取得时效;诉讼时效;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区别。四、除斥期间 除斥期间的概念。 |
1. 新增“诉讼时效的法律性质”和“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法律后果”; 2. 删去“除斥期间的概念”; |
第九章 |
第一节 |
所有权概述一、所有权的概念二、所有权的特征三、所有权的类型 |
删去“所有权的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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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
所有权的取得和消灭一、所有权的原始取得二、所有权的继受取得 昕有权继受取得的主要方式:买卖;互易;赠与;继承与遗赠。三、所有权的转移 四、所有权的消灭 |
删去“所有权的转移”; |
第十四章 |
第二节 |
抵押权一、抵押权的概念、特征二、抵押权的设立三、抵押权的效力四、抵押权的实现五、最高额抵押六、抵押权的消灭 |
删去“抵押权的消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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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
留置权一、留置权的概念、特征二、留置权的成立要件三、留置权的内容 四、留置权的消灭 |
1.删去“留置权的内容”和“留置权的消灭”; 2.新增“留置权的效力”; |
第十六章 |
第二节 |
债的发生、变更和消灭一、债发生的主要原因 合同;侵权行为;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二、债的变更 债的内容变更;债的主体变更。三、债的消灭 债的履行;债的解除;债的抵销;债的提存;债的免除;债的混同。 |
新增“债的发生根据:其他事实”; |
第十七章 |
第二节 |
合同的订立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二、要约与承诺 要约的概念;要约的条件;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异同;承诺的概念;承诺的条件。 三、合同订立的特殊法律要求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拍卖;招标投标;合同的审核与批准。四、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的条件;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五、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
1. 删去“合同订立的概念”; 2. 删去“拍卖;招标投标;合同的审核和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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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履行的概念;合同履行的原则。二、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三、合同之债的保全 代位权;撤销权。 |
删去“合同履行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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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
合同的担保 一、合同担保概述 台同担保的概念。台同担保的种类:约定担保与法定担保;人的担保与物的担保。二、保证 保证的概念;保证的特征;保证的设定;保证的方式;保证的效力。三、定金 定金的概念;定金的特征;定金的种类;定金的效力。 |
变更为第五节,新增“保证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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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合同的解除”一节,增加“合同解除的概念、特征;合同解除的条件;合同解除的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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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
几类主要的合同一、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二、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三、提供劳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四、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技术开发合同;技术转让合同;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
删去“技术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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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违约责任”一节,增加“违约责任的概念、特征;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负责事由;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
第十九章 |
第二节 |
几类主要的知识产权一、著作权 著作权的主体;著作权的客体;著作权的内容;邻接权;著作权的保护。二、专利权 专利权的主体;专利权的客体;授予专利权的实体条件;授予专利权的程序条件;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的期限、无效与终止;专利权的保护。三、商标权 商标概述;商标注册;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争议;商标权的终止;商标权的保护。 |
1. 新增“著作权的转让;著作权的合理使用”; 2. 新增“专利权的强制许可和不视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3. 新增“知识产权的其他相关问题”; |
第二十章 |
第一节 |
婚姻家庭法概述一、婚姻、家庭的概念 婚姻的概念;家庭的概念。二、婚姻家庭法 婚姻家庭法的概念;婚姻家庭法的调整对象;婚姻家庭法的特点;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三、婚姻家庭法的基本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四、亲属 亲属的概念;亲属的种类;亲等及其计算方法。 |
1. 删去“婚姻的概念;家庭的概念”; 2. 删去“婚姻家庭法的特点;婚姻家庭法与民法的关系”; 3. 新增“亲系”; 4. 新增“亲属关系的发生与终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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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
婚姻的成立、效力和终止一、婚姻的成立 结婚的条件;结婚的程序;无效婚姻;可撤销婚姻。二、婚姻的效力 配偶身份权;夫妻财产制。三、婚姻的终止 婚姻终止的原因;协议离婚;诉讼离婚;离婚的法律后果。 |
新增“结婚的概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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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
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一、父母与子女 父母与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收养的条件。二、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的权利和义务。三、祖孙 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
1. 删去“父母与子女的权利与义务;收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收养的条件”; 2. 新增“父母子女关系的总类;继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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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
继承法概述一、继承的概念和种类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 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原则;继承权平等原则;养老育幼原则;互谅互让、和睦团结原则;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三、继承权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继承权的发生根据;继承权的行使;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保护。四、遗产 遗产的概念;遗产的特征;遗产的范围。 |
新增“继承的特征”和“继承权的接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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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
法定继承一、法定继承概述 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的特征;法定继承的适用。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三、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转继承的概念;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四、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同一顺序继承人的遗产分配原则;对继承人以外的人的遗产分配。 |
删去“法定继承的遗产分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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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
遗嘱继承一、遗嘱概述 遗嘱的概念;遗嘱的特征;遗嘱继承及其适用条件;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二、遗嘱的有效条件 遗嘱的形式要件: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 遗嘱的实质要件。三、遗嘱的撤销、变更和执行四、遗赠 遗赠的概念;遗赠的特征;遗赠与遗嘱继承的区别。五、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扶养协议的概念;遗赠扶养协议的特征;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
1. 删去“遗嘱继承人的范围”和“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的区别”; 2. 新增“遗赠抚养协议和遗赠的区别”;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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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节 |
遗产的处理一、继承的开始 继承开始的时间;继承开始的通知。二、遗产的分割 遗产的确定;遗产的分割原则;遗产的分割办法。三、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被继承人债务的范围;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原则;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办法。四、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
1. 新增“确定继承开始时间的意义”; 2. 新增“遗产的概念;遗产的特征;遗产的范围”; 3. 删去“遗产的分割办法”和“无人继承遗产的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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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一节,包括:一般侵权责任构成要件概述;行为;过错;损害事实;因果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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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一节,包括:抗辩事由的概述;正当理由;外事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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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多数人侵权”一节,包括:共同侵权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无意思联络的多数人侵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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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各类侵权责任”一节,包括:监护人责任;用人单位责任;个人之见因劳务而产生的责任;网络侵权责任;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的责任;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责任;医疗损害责任;环境污染责任; |
法理学 |
第八章 |
第二节 |
法律分类一、法律的一般分类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实体法与程序法;根本法与普通法;一般法与特别法;国内法与国际法。二、法律的特殊分类 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
删去“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
第十章 |
第一节 |
法律解释一、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的定义;法律解释的必要性。二、法律解释的分类 正式解释与非正式解释;字面解释、限制解释和扩充解释。三、法律解释的方法 文法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历史解释、目的解释等。四、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包括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行政解释。 |
删去“逻辑解释”; |
第十一章 |
第三节 |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一、法律关系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 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与消灭的条件,包括抽象的条件和具体的条件。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的概念;法律事件;法律行为。 |
新增“法律事实的分类”; |
宪法 |
第四章 |
第二节 |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文化权利;特定主体的权利。二、公民的基本义务 三、外国人的权利保护 |
删去“特定主体的权利”; |
第五章 |
第二节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方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专门委员会。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法律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特殊的身份保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义务。 |
新增“临时性委员会;调查委员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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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节 |
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一、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法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人民法院的工作原则;人民法院的审级制度。二、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的性质和任务;人民检察院的组织系统和领导体制;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原则。三、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的关系 |
新增“人民法院的职权和基本制度”; |
中国法制史 |
第五章 |
第四节 |
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一、立法概况 指导思想;法律体系与《六法全书》。二、宪法性文件与宪法 《训政纲领》;《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五五宪草”;《中华民国宪法》。三、刑事立法 《中华民国刑法》;刑事特别法。四、民事立法 “民商合一”的立法体系;《中华民国民法》;商事立法。五、司法制度 普通法院系统;特种刑事法庭;诉讼审判制度。 |
新增“主要立法原则与立法阶段”和“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 |
第六章 |
第一节 |
工农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二、土地立法 《井冈山土地法》;《兴国土地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土地法》。三、《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四、司法制度 |
新增“《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劳动法》、《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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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
抗日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二、土地立法三、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的发展;主要罪名。四、司法制度 司法组织体制;马锡五审判方式;人民调解制度。 |
新增“劳动立法和婚姻立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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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
解放区人民民主政权法律制度一、宪法性文件 《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二、土地立法 《五四指示》;《中国土地法大纲》。三、刑事立法 刑法原则;主要罪名。四、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体制的完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 |
新增“劳动立法、婚姻立法”; |
总结 |
相比2011年,2012年大纲总体变动不是很大,考生大可不必担心大纲变动影响复习。但变动比较集中,重点在刑法和民法,请考生一定要根据上述总结的变化情况,按照新大纲及时调整复习思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