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理学考查目标
本学科主要考察法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和原理,从理论法学的角度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培养目标所要求的知识、能力和素养。在考察考生对基本概念和理论理解和掌握程度的基础上,侧重考察考生综合运用法学基础知识及原理发现、分析以及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
二、大纲变化考点解析
总体而言,2012年法理学大纲变化微乎其微。这根源于法理学本身知识内容的基础性和本质规律性,不可能在短期内会有多大的变化,即使是在十三章开始与现实紧密结合的部分,变化的趋势也是不明显的。各位考生可充分利用这种稳定性,扎扎实实巩固之前所学,打好五门法硕科目考试的根基。以下,就在2012年法理学备考教材知识点基础上,就2012年法律硕士考研大纲变化作一详解。
1.在第八章《法律的渊源和分类》之第二节《法律分类》中,除了西方两大法系经典的法律分类:公法与私法,普通法和衡平法外,原大纲又增加了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而新大纲顺应两大法系发展深入,联邦类划分式微的趋势,将其剔除;
2.在第十章《法律解释和法律推理》之第一节《法律解释》中,新大纲删除了逻辑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仅对文义解释、历史解释、体系和目的这四类解释予以介绍。考生可重点了解这四类;
3.在第十一章《法律关系》之第三节《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中,新大纲重点列出了法律事实的分类:法律事件、法律行为,这是法律事实最基本和重要的分类。
三、最新法理学考点解析
第一章 绪论
熟悉法学的概念、分类、研究对象和地位;法学产生的条件、发展的历史:源于古希腊--古罗马独立--中世纪西欧成为神学分支--意大利注释法学派--资产阶级法学派马克思法学;重点掌握马克思法学的特征。
第二章 法的本质与特征
熟悉法的本质的几种学说,容易以选择题形式出现;重点掌握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学说;法的基本特征可以简答、多选形式出现。
第三章 法的起源与演进
注意理解掌握以下知识点:法的起源: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法起源的规律:自发--自觉、个别--规范、氏族习惯--习惯法--制定法、与道德宗教混为一体--相对独立;三大阶级社会中法的演进;两大法系的区别(简答); 掌握和再现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第四章 法的作用
法的作用:规范作用(5个)+社会作用(2个)(简答);两种作用的区别(简答);中国法律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论述);法的局限性(简答)。
第五章 法律制定
法律制定的概念(简答);我国的立法体制;法律制定的原则(简答);法律制定的程序:法律案的提出--法律案的审议--法律草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注意法律案与法律草案的区别,别写错了,简答题型);法律效力:对人效力、空间效力、时间效力。
第六章 法律体系
法律体系的特征(简答);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与原则(5大原则);中国的法律体系(了解)。
第七章 法律要素
法律规则的概念与种类(三对,选择题焦点区);法律规则的逻辑结构(简答、法条分析);法律原则的概念与种类(三对原则);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区别(简答)。
第八章 法律渊源与法律分类
法律渊源的分类(选择);中国的法律渊源(分类);法律分类(分类)。
第九章 法律实施
法律实施与法律实现的区别:法律实施是将纸上的法律变为现实中的法律的过程,而法律实现是法律实施后的效果。执法的特点(简答);执法原则,(四大原则,尤其注意大纲新增的两大原则:合理性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此四大原则含义为简答重点对象,论述备选);司法特点、原则(简答);守法了解;中国法律监督(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简答)。
第十章 法律解释与法律推理
法律解释的特点(简答);法律解释的必要性(简答重点);法律解释的分类(选择重点区域);中国法律解释(三大解释);法律推理中实质推理的特点(简答)。
第十一章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简答);法律关系的分类(选择重点区域);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主体、内容、客体;权利和义务的相互关系(简答);法律事实的特点(简答);法律事实的分类(选择重点区域)。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
法律责任的分类;法律责任的构成(5大要件);归责与免责(尤其注意几种免责情况的判断);法律制裁。
第十三章 法治
法治的含义(简答);法治与法制的区别;法治与人治的区别;社会主义法治与民主的关系(简答);法与国家的关系(简答);法治的基本原则(尤其注意法律至上原则与正当程序原则,宪法法律至上是近期提得较响的“三个至上”中的一个;正当程序则是今年大纲中新增加的知识点,考生应给予高度重视(15分的论述题极有可能出现在这里);法治国家的标志以及条件(简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任务和要求(简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高度重视,该知识点进几年来一直是司法考试的重头戏,今年司法考试又就该点出了一道论述题,而且,党和国家领导人最近也一直强调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所以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该章出简答题的可能性不大,但建议考生以简答题的形式备考,这样一方面可以减轻记忆量,另一方面,万一碰到有关的论述题,也能将以简答题形式记忆的内容转化为论述题的形式作答)。
第十四章 法与社会
法与经济的关系:经济基础对法的决定作用和法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法与政治的关系;社会主义法与执政党政策的关系(简答);法与文化的关系;法律意识的分类以及作用,了解即可;法与道德的区别和联系(简答),社会主义法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简答)
注:该章的知识点仍然建议考生们以简答形式记忆